南京中医药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09浏览次数:416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加强在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大在低年级本科生中发展党员力度,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边疆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党,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倾斜政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医护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师医护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基层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要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以及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

谈话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学院党(工)委(党总支)委员、组织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负责。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自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经过党支部一定时间的教育考察,通过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确定教师医护员工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采取党员推荐的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过团组织推优,采取投票、公示的方式产生。

(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四)上级党(工)委对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为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

(五)上级党(工)委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党支部。

(六)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以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支部建立一人一册,培养考察时间从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每季度通过谈心谈话、思想汇报、日常了解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一次全面考察,对其存在的缺点与不足予以及时教育与帮助,引导其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以党校为主阵地,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修养,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现实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对其存在的问题,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动机不纯、表现较差、学术不端、群众反映较大等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新入校的教师医护员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须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各级党组织要全面了解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可纳入所在党支部进行接续培养教育,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前征求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的意见。确定港澳台人员为发展对象的,必须提前征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最根本的是要看有没有坚定的政治信仰、鲜明的政治态度、正确的政治行为。要加强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入党动机不纯、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纲领;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入党动机端正,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勇于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3.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动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4.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武装头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二)工作能力和团队精神方面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较好成绩。

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关心集体荣誉,热心公益事业;主动帮助同志,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亲和力,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组织纪律性方面

1.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确定教师医护员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医疗工作等方面业绩突出。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在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方面是否积极向上,表现突出。对学生要进行综合评价,看本质、看底色、看主流、看发展,既不降格以求,也不求全责备,坚决防止以学习成绩、群众测评票数等简单评价。

第十五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不能予以确定:

(一)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不满一年的;

(二)测评结果不过半数的;

(三)教师医护员工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暂缓确定:

(一)群众座谈会意见或基层党支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

(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现象的。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如下:

(一)共青团组织推优。

(二)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对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提出明确意见,设立党小组的还应听取党小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研究产生发展对象建议人选名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发展教师医护员工党员,应听取其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不少于9人;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相关教师及所在学科同学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教师人数不超过3人;发展本科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教师人数不超过3人。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字确认。

(四)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报上级党(工)委审查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六)上级党(工)委认真审查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七)上级党(工)委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党支部。发展对象的确定时间为上级党(工)委备案同意的时间。

(八)发展对象确定以后,填写《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本人直系亲属进行函调。

(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工)委进行预审。

上级党(工)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主要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材料、个人自传、政审综合性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有关公示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等。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来校进修或工作人员,学校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向原单位党组织出具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函。

进入学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类别学生,学校不负责发展工作。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及时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发展对象为大学生的要进行会前公示,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二级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二级党组织组织调查核实,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党员发展材料。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清点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审议发展对象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工)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在一周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15天)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送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仍未审批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每年年初将年度发展计划报党委组织部,9月底可对发展计划作一次调整再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其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考察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经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同其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相关规定,指导其有针对性的制定预备期间学习教育、实践锻炼计划。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三)预备党员在领誓人的带领下进行宣誓;

(四)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五)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六)布仪式结束。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考察联系人和党支部应加强跟踪教育、管理与考察,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党校应对预备党员开展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预备党员培训结业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出国(境)学习、研修的预备党员,应报请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境)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二级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二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手续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考察联系人、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经党支部)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四)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五)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二级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二级党组织及时调查核实,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预备党员转正材料。

(六)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应组织同批次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转正答辩工作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

(七)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八)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工)委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缺点和不足,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考察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委员(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书记)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医护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转正答辩等情况。

(四)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条  党支部对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一周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5天)报送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各二级党组织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新转入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年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统筹全校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分类指导。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和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负责人,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各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视选优建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提升其党务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有关信息准确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医护员工监督,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