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须从共青团员中发展。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要派专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 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须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九条 申请入党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即入党积极分子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为一年。确立教职工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采取党员推荐的方式。
第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以党校和学院分党校为主阵地,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立场、态度。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到一年,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递交书面报告。
3.发展团员入党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即发展对象推优)。团组织推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实到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团组织须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党支部推荐。
4.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
5.学生所学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且成绩排名须居本班或本专业前1∕2。教师年终测评须“称职”及以上等级。
6.须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7.确定民主党派成员为发展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前征求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的意见。确定港、澳、台湾省籍人员为发展对象的,必须提前征求党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五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如下:
1.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设立党小组的还应听取党小组意见。
2.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不少于9人;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3人(教师的人数不超过3人);发展本、专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3人(教职工人数不超过3人)。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字确认。
3.支委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对本人直系亲属的函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的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报各分党委(党总支)进行预审,直属党支部直接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预审主要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等。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综合审查表》、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有关公示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等。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学校而来校进修或工作的人员,学校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学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
对于进入学校脱产学习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类别学生,学校不负责发展工作。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支部大会前,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校党委组织部和相关学院分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调查核实,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组织应当指派分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审议发展对象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在一周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5天)将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六个月仍未审批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各基层党组织须完成上半年、下半年的发展党员计划。
第三十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宣布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预备党员在领誓人的带领下进行宣誓;
4.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5.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6.宣布仪式结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组织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并形成季度考察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手续是: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经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4.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
5.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进行。
6.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前,应组织同批次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参加转正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书记)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转正答辩等情况。(设立党小组的,党小组要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全体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一周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5天)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一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核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培养期档案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新转入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自查,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不定期对学院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学校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江苏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