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南京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 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次数:2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校纪委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全委会是学校纪委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二)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推动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三)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视情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汇报,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六)讨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纪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审查调查处、二级单位纪委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第七条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表决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八条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

第九条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前12天送达与会人员。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准时到会,积极参与会议讨论。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保密。研究讨论不公开或暂不公开议题的相关材料,会后纪委办公室须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六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理情况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凡经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