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事业持续稳步高质量发展的先锋力量。为提高教师党员发展质量,建设政治素质优、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足的教师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统筹规划教师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教师党员发展质量关,加强对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教师,党支部要尽快找本人谈话,加大培养力度。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师,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并邀请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其培养导师,遵循高知识群体和青年教师思想成长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措施,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每季度通过谈心谈话、邀请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听课、走访实验室等方式与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保持经常性联系,帮助其提高政治素质、道德素养、教学科研能力。
(一)加强对教师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围绕党的建设伟大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做好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党章党规党纪、世情党情国情教育,强化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加强对教师入党积极分子道德素养方面的培养。培养其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严谨治学的精神,引导其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刻苦钻研,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加强对教师入党积极分子教学科研方面的指导。关心其课程设计,指导其提高“课程思政”的教学实践水平,鼓励其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和人才项目的申报,切实解决其教学科研方面的困难。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要听取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对学校或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其参加学校的各类群体活动、参与学校重要事项讨论决策,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主人翁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要通过走访、调研、摸排,多渠道发现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教师,及时将其纳入视野,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其对党的认识,引导其向党组织靠拢,确保党员教师队伍后备力量充足,能不断补充新鲜血液。
第七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每人担任1-2名分管单位或联系学院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导师,院级党员领导干部每人担任2-3名所在单位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导师,党员学术带头人每人担任2-3名所在学科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导师。
第八条 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