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的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大力弘扬互助互济精神,积极发挥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充作用,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缓解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依据南京市有关医保政策和《关于推进在宁未参保省属高校属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39号),结合学校实际(自2023年起学校教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公费医疗管理转入南京市职工医保管理),现制定《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会员
第二条 校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继续运行,并定期为我校患重大疾病教职工提供互助金。本互助会会员资格限于南京中医药大学在职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博士后等。
第三条 会员自入会当月起,每月缴纳互助金人民币10元,缴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一)符合互助会会员资格且自愿参加互助会的教职工由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代扣。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停交互助金,从停交当月起自动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停止并已取消资格的会员如需重新申请入会,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次年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三)原来未参加本会的教职工,中途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成立互助会(2010年1月1日)、具备互助会会员申请资格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并从缴纳会费起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四)新入校教职工起薪当月加入互助会并缴纳互助金,当年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五)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校的教职工,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六)因停发工资无法代扣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会员,按年度及时足额补缴停发工资后的所有未缴互助金之日起即可享受上一年度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七)出国出境人员在境外因病产生的各种费用均不在大病互助范围内。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给予会员年交纳互助金总额1:2的配套拨款。
(三)社会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等其它来源。
第五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委托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账务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由校工会、人力资源处、财务处、校医院、离退休工作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工会副主席(常务)、校医院院长和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兼任。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互助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二)掌握互助金年度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定期核定符合条件的会员补助情况。
第八条 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及退会工作。
(三)受理会员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测算补助费用,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定期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五)完成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要及时提供互助会会员的互助金收交及结余情况,并发放补助;校医院准确提供会员医保二次报销之后的个人账户自付和符合大病医疗互助的个人自费数据。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和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助:
会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统筹报销、学校为教职工统一购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医保二次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和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用于疾病治疗的自理医疗费用(其中,离休会员公费医疗报销后个人住院治疗自费部分),自然年度累计(以下统称“年度个人承担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患重大疾病会员。
第十一条 校医院在每年教职工医保二次报销结束后将符合第十条大病互助申请资格的人员名单及费用金额汇总,报互助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互助会办公室根据校医院审核结果,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会员统计情况及测算后的拟补助金额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互助会办公室提交财务处发放。会员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互助金补助标准
对于患重大疾病的会员,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年度个人承担医疗费超过1万元(不包含1万元)的部分采取“超额累计、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1万元(不含)~5万元,补助比例为30%。
(二)5万元(不含)~10万元,补助比例为40%。
(三)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比例为50%。
(四)个人年度分段累计获得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因各种原因失去会员资格的。
(二)在三级以下民营医院(不含三级)发生的费用。
(三)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挂号费、特诊病区、陪护费、疫苗费、体检费、镶牙、种植牙、激光近视手术、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和非诊疗相关的费用。
(四)自杀、斗殴、吸毒、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抢救费用。
(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予享受补助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互助金使用积累情况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会员交费标准、补助标准及互助会管理办法可酌情修订,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确认实施。
第十六条 大病互助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界定
(一)符合学校二次报销范围的(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要求三级以上)住院治疗。
(二)纳入南京市医保门诊特殊病范围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含造血干细胞)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良性肿瘤、骨髓纤维化、运动神经元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2021年12月修订版)》(南中医大字〔202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